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涉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曹姓工人在为被告张姓项目经理及所属公司工作时受伤。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情况和判决结果:
案例背景
原告:曹姓工人,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
张姓项目经理,无业,住北京市顺义区;
王姓负责人,住北京市朝阳区;
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室。
案件事实
原告曹姓工人负责木工工作,在晚上由被告安排的工作中,由于施工环境昏暗且没有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其左手大拇指被穿心龙骨磕伤。原告因此遭受了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并因伤势需要定期复查无法正常工作。
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以下费用:
医疗费1000元;
交通费3000元;
误工费84000元(按每天560元计算150天);
护理费6300元(按每天150元计算42天);
营养费2100元(按每天50元计算42天);
鉴定费3150元;
伤残赔偿金138,868元;
精神损失费1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定,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姓项目经理未能充分证明已提供了符合现场施工条件的保护措施,而原告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张姓项目经理、王姓负责人及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00,953.44元(其中已扣除先前支付的部分费用)。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部分由原告负担,部分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相关案例
北京龙基律师事务所周桐律师代理交通事故赔偿案,助伤者获赔22万余元全额支持
原告获得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21,438.83元。
北京龙基律师事务所郑元昊律师代理交通事故赔偿案,助伤者获赔28,744.7元全额赔偿
胜诉,获赔28,744.7元
北京龙基律师事务所张慧律师代理商标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助知名品牌制止仿冒行为并获赔15万元
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与原告经济赔偿15万元,并登报消除消除影响
北京龙基律师事务所夏源阳律师代理离婚纠纷案,助当事人成功挽回婚姻关系
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每月2000元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支付一次性困难帮助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