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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案件类型 民商事诉讼
涉案金额 259,440元(原告主张金额,法院支持部分为129,000元)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 曾惜(原告)
结案时间 2023年4月25日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代理佣金129,000元;驳回原告关于另外130,440元佣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2,636元,由原告承担1,352元,被告承担1,284元。

案情简介

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代理商与开发商之间因佣金支付问题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近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融创至和雅颂”项目的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对房产销售代理佣金的支付条件与流程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据了解,原告为成都大唐贵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房产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被告为成都融创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融创至和雅颂”项目开发商。双方于2022年4月签订合作协议,由大唐贵昌为该项目提供房屋销售推介服务,并按照成交情况获取相应佣金。
在合作期间,大唐贵昌成功推介了该项目两套房源,分别为24-3-303号与24-4-303号,均为按揭付款方式。在完成推介并达成成交后,双方就佣金金额进行了确认,总计为259,440元。然而,在后续的佣金结算环节,开发商仅同意支付其中一套房屋的佣金,另一套则因购房者未提交完整的按揭贷款资料,拒绝支付。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以及房屋成交后的资料提交和流程履行情况。根据协议约定,按揭方式成交的房屋,代理商可获佣金总额的70%在客户提交完整贷款资料后支付,剩余30%需在银行放款后支付。
法院认定,其中24-3-303号房屋购房者已按要求提交贷款资料,且大唐贵昌也及时向开发商开具了对应发票,符合合同约定的佣金支付条件,因此判令开发商支付该笔佣金129,000元。
而对于24-4-303号房屋,法院根据证据查明,购房者未能提交完整的按揭贷款资料,银行亦未完成审核,因此该套房屋佣金支付所要求的条件尚未满足,法院未支持原告关于该笔130,440元佣金的诉求。
此外,原告还主张因对方逾期支付佣金,应支付违约金,但法院认为,由于部分支付条件尚未达成,因此开发商不存在违约行为,未支持该项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融创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大唐贵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佣金129,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并对案件受理费用进行了分担。
这起案件为房产销售代理行业提供了现实案例参考,尤其是在按揭付款方式下,代理商与开发商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资料提交、银行审核等关键流程节点,以减少后期争议。
对于房产代理机构而言,及时跟进客户贷款进度、完善合同条款设计,是确保佣金顺利结算的重要保障;而对开发商来说,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和流程执行,也是避免法律风险的有效手段。
如您正面临房产销售代理佣金结算、合同履约争议等问题,建议寻求专业房产律师的帮助,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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