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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件类型
涉案金额
审理法院
承办律师
结案时间
案件结果

案情简介

涉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曹姓工人在为被告张姓项目经理及所属公司工作时受伤。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情况和判决结果:

案例背景

原告:曹姓工人,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

张姓项目经理,无业,住北京市顺义区;

王姓负责人,住北京市朝阳区;

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室。

案件事实

原告曹姓工人负责木工工作,在晚上由被告安排的工作中,由于施工环境昏暗且没有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其左手大拇指被穿心龙骨磕伤。原告因此遭受了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并因伤势需要定期复查无法正常工作。

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以下费用:

医疗费1000元;

交通费3000元;

误工费84000元(按每天560元计算150天);

护理费6300元(按每天150元计算42天);

营养费2100元(按每天50元计算42天);

鉴定费3150元;

伤残赔偿金138,868元;

精神损失费1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定,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姓项目经理未能充分证明已提供了符合现场施工条件的保护措施,而原告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张姓项目经理、王姓负责人及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00,953.44元(其中已扣除先前支付的部分费用)。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部分由原告负担,部分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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